来源:福建新闻网|时间:2016-11-21|栏目:数独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王进 朱妍)10月底,经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饶某、邹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潜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饶某、邹某二人为夫妻,都是湖北天门市人。2016年4月8日8时许,二人开船到潜江市汉江兴隆枢纽坝下水域,用电捞网捕鱼。饶某负责开船和收放电捞网,邹某负责开关闸刀和捡电捞网内的鱼。同日10时许,潜江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特警和潜江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汉江兴隆枢纽大坝下游500米处将二人抓获,渔获物鲤鱼、刁子鱼等经称重为11公斤。
法院经审理查明,据《渔业法》,电捕鱼是明令禁止的捕鱼方法,采用该方法捕鱼会对鱼类资源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禁渔期是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据农业部公告第1873号,汉江潜江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资源保护区系国家级水产种资源保护区。法院认为,饶某、邹某二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本案事实和情节,判处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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