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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结伙持枪杀人被武汉中院执行死刑

    来源:福建新闻网|时间:2016-11-21|栏目:台湾

    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熊斌 张政)11月3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该院对一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本次执行的死刑犯涉及故意杀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

    罪犯吴桃元,男,1988年出生,2009年8月,吴桃元伙同他人将江某砍伤,公安机关立案并对吴桃元网上追逃。2011年11月6日,江某、袁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新洲区某地遇见吴桃元、靖某某及刘某丙,遂持械追撵吴桃元,吴桃元三人逃离逃离。逃离过程中,吴桃元打电话邀约王某甲等人赶来帮忙,吴桃元又打电话邀约张某某,并明确提出要张携带枪支,欲与江某等人殴斗。其间,江某、袁某某和被害人段某(男,殁年25岁)等人到刘某丙经营的宾馆寻找吴桃元等人未果。吴桃元、靖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驾车在武汉市新洲区寻找江某等人时,在某电影院附近发现段某驾车经过,即尾随其后伺机作案。同时,吴桃元打电话授意张某某拦截段某所驾轿车。当日16时许,张某某乘坐“黑狗”(在逃)驾驶的轿车,在武汉市新洲区将段某所驾轿车逼停,并下车持单管滑膛枪向坐在车内的段某射击。吴桃元见状亦下车持砍刀砍击段某两刀,致段某颅骨劈裂性骨折,后逃离现场。段某因被散弹枪射击背部引起严重的急性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该犯还曾于2006年7月12日和2008年8月4日轻伤他人,曾于2010年10月25日参与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吴桃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桃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桃元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桃元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纠集同案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枪支参与作案,授意张拦截被害人段某所驾车辆,并对段直接实施暴力加害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桃元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所犯聚众斗殴罪应当从轻处罚。吴桃元为报复泄愤,指使张某某持枪并拦截段某所驾车辆,在明知张枪击段后又持砍刀砍击段,致段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吴桃元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重型),负案在逃期间参与聚众斗殴,后又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致一人死亡,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对吴桃元所犯数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予以并罚。故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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