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新闻网|时间:2017-7-19|栏目:新闻
新华网福州12月20日电(肖和勇)记者今天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针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因病致贫家庭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福建已出台相应低保措施,进一步落实低保制度托底保障功能。
福建省民政厅日前发布通知,对上述三类保障对象低保措施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通知提出,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残疾人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对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含严重受伤)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只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也可纳入低保范围。这4个条件是,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期间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重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只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这4个条件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通知同时提出,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因病致贫家庭,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当地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另对重病患者本人可增发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不超过全额救助)。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的,或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本人均按当地低保标准享受全额救助。此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孤儿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低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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