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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为何要“偏袒”劳方?

    来源:福建新闻网|时间:2016-11-14|栏目:新闻

    作者:徐冰

    这两天,劳动合同法或进行修订的消息,引起不小的舆论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人社部表示,因上述几个方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显然,目前离修订还有较长一段距离,至于最终是否能启动修法程序,也还是未知数,舆论似乎不必对此反应过度。但从另一角度来说,上述几个问题在现行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就引发过争议,这几年来更是几乎每年都被屡屡提及,员工和用人单位站在各自立场上,对相关法条的态度大相径庭。争议之中,用人单位显然处于强势地位,因而“修法”的呼声也就越来越大。而这,从直觉来看,对员工的确不利。由此也就不难理解舆论对可能的修法反应激烈了。

    现行劳动合同法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2012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主要涉及劳务派遣的内容。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大大强化了对于资方的约束,明显倾向于维护劳方的权益。例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在新法已经通过但尚未正式实施的2007年下半年,即引发过一个著名案例。当年10月前后,著名的华为公司的7000多名工作超过8年的员工,居然先主动提出辞职,然后再竞聘上岗、重新计算工龄。这一举动,当时就被认为是公司方在“合法”地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当年的新闻报道透露,公司方面给这些员工开出了相当诱人的补偿条件。宁舍真金白银也不愿意让“终身雇佣员工”制度给套住,可见这一规定对资方具有多大的威慑力。

    法律被信仰,当然基于公正公平。而就此观察,现行劳动合同法却有些不太公平公正。比如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资方要想开除劳方颇多掣肘,但员工“开除老板”却颇为便利。正如此,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认为其不公平、过多照顾员工权益、对企业发展不利的声音一直就没断过。

    劳动合同法为何如此“偏袒”劳方?看一看现实就能知道答案。现实中,侵害员工合法权益、资本以势欺人屡屡发生乃至大家见怪不怪。即便有了劳动合同法的“偏袒”,这种现象就真的少了吗?员工现在当然可以便利地“开除老板”,但老板同样能用无数“合理”的理由让员工难受。劳资双方博弈的力量在中国的现实中显而易见是不对等的,公平、平等、协商、对话,对于目前的劳方来说,这样的期待依然是奢望。

    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资方手脚,加大了资方成本。在经济态势不好的环境下,如此不利因素会更为显现。但恰恰因为经济形势不好,某些不利因素反而会被有意放大、利用,成为压迫修法的工具。

    公众为何对劳动合同法可能的修订产生争议、怨言?除了可以理解的自利因素,更本质的还是现实的环境依然对员工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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