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新闻网|时间:2016-11-24|栏目:资讯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的生活费,由每月1600元提升至2000元;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费,由每月1400元提升至1800元;全市建立婴幼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日前,市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全市获得优先保障五类对象和不同类型困境儿童能够享受到的具体保障内容。
全市困境儿童达3.7万人
记者从市民政局福利处了解到,本市现有户籍儿童约166万。其中有效数据显示,全市低保贫困家庭儿童1.7万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0.7万人,孤残儿童、大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其他各类困境儿童约1.3万人。困境儿童的总数量达到了3.7万人。
2013年6月,民政部的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将儿童群体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四个层次。其中,困境儿童是指自身状况存在困境的儿童,分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三类。困境家庭儿童指家庭状况存在困境的儿童,分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4类。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儿童所处困境情形和具体需求,本市将保障对象明确为五个群体。这五类优先保障的对象中,增加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等人群。
困境儿童生活费将动态调整
《意见》规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这笔费用包括儿童伙食营养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生活用品费、基本教育费、娱乐费、基本医疗费、基本康复费和日常生活所需水电气暖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饮食费、参保参合费、门诊费、住院和大病医疗费、护理费、家庭寄养经费及福利机构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等。
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800元发放生活费,比原标准增加了400元。对贫困家庭重病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的基础上,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
据介绍,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结合中央对地方孤儿生活费补助,统筹地方公共财政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落实保障资金。《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建立困境儿童生活费动态调整机制,由市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困境儿童生活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困境家庭婴幼儿享保费补贴
《意见》要求引入保险模式,对0到3岁的困境家庭婴幼儿参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年度全额保险费用补贴。同时,倡导其他0到3岁婴幼儿自愿投保,并鼓励各区根据情况予以适当补贴。今后,将逐步推动全市0到3岁婴幼儿统一参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
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除了儿童福利机构内孤残儿童、低保低收入家庭病残儿童外,今后,身体残疾或罹患疾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都将纳入全市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保障范围。他们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以及慈善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手术费用,还可以再获资助。
此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儿童等人群,今后还可以获得每人每月300元到100元不等的护理补贴。
链接
本市优先保障的五类困境儿童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
2、父母双方存在死亡、失踪、残疾、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等任一种情形的儿童和父母一方因死亡、失踪、残疾、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因其他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统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城乡低保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参照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儿童(简称贫困家庭重病残疾儿童);
4、年龄在16周岁以下,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儿童(简称为残疾儿童);
5、0到3岁的困境家庭婴幼儿。
文件还规定,各类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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